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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氮氧化物、氨氮、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2015-05-06 10:45  

天山网讯(记者王涛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三部门日前印发文件通知,正式颁布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新规定,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氮氧化物、氨氮、重金属等三项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排污费征收、减征、缓征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新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新疆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每个污染当量从0.6元提高到1.2元、污水中的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从0.7元提高到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2012年8月,新疆率先在西北地区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6元提高到1.2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

   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旨在加大全区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自治区环保厅相关人员表示,排污费的提高将促进火电、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通过主动更新环保设备等办法,实现减排治污。

  据了解,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新疆对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主要包括: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该项污染物按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文件规定,排污费征收、减征、缓征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提出,2015年6月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文件强调,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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