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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2011-03-15 18:26  

1、许可事项名称: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2、实施机构:365bet体育在线总站;

3、行政许可内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确需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批复;对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复。

5、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原件一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2)更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3)更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等(拆除设施的需提交停产证明材料或说明);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理时限: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确需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在 15 日之内批复;对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批复。区环保局承诺审批时限:在建设单位提交完整材料条件的前提下,环保部门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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