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〇一三年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实现空气
质量改善目标,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空气质量负
总责,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
目标:到2017 年,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区重污染天气
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地级及以上城市可
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 年下降1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
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
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强化节能环保
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乌鲁木齐
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
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 年至2017 年,结合产业发展实
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
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
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
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
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 年底基本完成。
(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限制煤炭消费总量。
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
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
国内先进水平。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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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 年底,地级及
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
新建2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
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对钢铁、水泥、
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
核。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治理,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
油气回收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
术改造;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
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在2013 年底前,全面
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 年底前,
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 年
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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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 年底,基本淘汰地
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
车;到2017 年底,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
的黄标车。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监管,
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
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
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
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
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
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15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乌鲁
木齐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依据重污染天
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
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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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分解落实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2013 年底前制定实
施细则,将国家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
务逐级分解到市、县,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
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
浓度逐年下降。
四、监督考核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初对上年度治理任务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一
式两份,环境保护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保 存一份。
环境保护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政府